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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真系统上 法学基础(民法总则)-洪武sweet

作者: admin  发布: 2014-08-23 分类:全部文章 阅读: 641次

上 法学基础(民法总则)-洪武sweet
《德国民法典》这部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是德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德国的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是19世纪欧洲大陆法典文化运动的代表之一;德国民法典创设契约自由成文法德国法系。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就是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采取结构单一的成文法,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修编的民法典也已德国民法典为样本,采取总则篇,分则篇。总则篇2017年3月15日已经实施;分则篇预计2020年3月颁布。分则篇暂定为七篇:物权篇,合同篇重生庶女嫡妻,债权篇,婚姻家庭篇,继承篇,附则。
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比较:讲民法时吕哥一句话记忆尤新,判例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比成文法更公平,更便捷。但中国的国情不适合,邓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囊括这一点,成文法目前为止更适合中国,若干年后,国民素质能达到一个新高度,法典也与时俱进。
中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渊源,中国当代民法第一人王泽鉴先生,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根据大学期间的笔记,回国后写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共八册,通称为“天龙八部”。最难得可贵的是,八卷写作长达二十年,却能一以贯之,浑然一体,循循善诱,引人入胜之感可令读者回味无穷。王老师其学说于海峡两岸均受推崇艾特九九,称之为海峡两岸当代民法第一人,谅不为过

民国时代的“六法全书”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含金量也很大这套法律建国时期若被采用,中国法治事业提前30年。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建国时期的社会主义国情限制了“六法全书”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1804年,拿破仑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大邑教育网。拿破仑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果实,颁布《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晚年评价自己:一生中打过几十次胜仗都被滑铁卢一仗冲掉,只有他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于世长存。
社科院提的民法典隆中对,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名字应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如果能影响整个东亚以及非洲,影响将超前,在现汉唐文化。
我们开始主题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是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比如刑法行政法是公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
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明确这些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适应现实需要,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应当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草案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好多亮点天穹守望者,在下篇我们再聊)
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缺一不可,故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为公民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
(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为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女儿经全文。
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以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1、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商标权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著作权则兼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2、绝对权:主体特定攀西人才网,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义务主体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干涉或妨碍权利主体行使权力即可。绝对权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相对权:债权。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福建浔兴吧。
3、支配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如物权,人格权养乐多的作用,知识产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选择权,承认权。
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4、主权利:被担保的债权。从权力:担保该债务的抵押权。主权利存在从权力就存在,主权利转移从权力也随之转移,主权利消失从权力同时消失。
5、期待权:财产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期待权是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既得权: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由权利主体已经实际享有的权利。
6、原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救济权:诉权,私立救济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前边民事权利中可能都看见了,物权的绝对权,抗辩权。一物一所有权原则。
一、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一所有权;不得有两个占有为内容的物权。
2、优先效力。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买卖不破租赁除外)
3、追及时效。(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相对的,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效力。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确定物权;请求恢复原状或重做更换;请求赔偿损失;
二、物权的特征。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权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物权。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
4、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登记卓帕卡布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封仙炼神,不影响合同效力。
异议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将房屋转手。
2、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王欧蕾,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四、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老瞎眼。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五、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成立善意取得的条件一般为:(1) 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宝矿力水特,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接受遗赠等)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六、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网络传真系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017年10月18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形式: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宅甚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七、担保物权。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戴景耀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八、占有和共有。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
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
共有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各共有人享有的权能的总和等于一个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共有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占有、使用和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共同协商、不得任意行使权利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②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⑤在分割时按份分配蝴蝶行动。
共同共有
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抓龙筋。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极限街区。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也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如继承人对未经分析的遗产、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等(见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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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不去想,能否赢得爱情,既然钟情于玫瑰,就勇敢地吐露真诚。 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不去想,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只要热爱生命,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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