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瑙鲁旅游三问 日本的专门法院-日本法交流

作者: admin  发布: 2019-08-14 分类:全部文章 阅读: 625次

三问 日本的专门法院-日本法交流

比较研究的背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已颁布实施30多年,目前迎来了难得的修改完善机会。关于专门法院的设置成为法律修改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军事法院的基础上,2017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等”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

(大阪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联合办公楼)
日本是否允许存在专门法院?
在我国已经习以为常的专门法院,在邻国日本是否允许存在呢?为什么会有此一问?因为很多日本法专家都知道,日本战前比较典型的一类专门法院——行政法院,战后已经被废止。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第76条分3款明确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裁判。”“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慕承和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在日本,专门法院是指专门审理某些特定人群、某类特殊问题的法院溜肥肠的做法,尽管概念始终如此,但战前和战后是不一样的法律逻辑。
战前是《明治宪法》的时代,宪法上承认“特别法院”的存在,并通过其他法律设置了专门审理陆军海军等军人刑事案件的军法会议、管辖皇族之间民事诉讼的皇室法院,以及审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有关案件的行政法院等“特别法院”。这些审理特定人群、特殊问题的专门法院究竟如何特别呢?例如,依据《明治宪法》第61条设置的行政法院,仅仅在东京设置一处,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一审终审制,而且能够提起诉讼的事项是有明确列举和限定的,性质上属于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行政机关。
战后是《日本国宪法》的时代,认为行政法院等“特别法院”不利于保障公民平等的诉讼权利(违反平等原则),明确规定“不得设置特别法院”周思扬,尤其针对战前类似行政法院等情况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裁判”。但尽管行政法院被废止,出于现实需要熊猫tv娜宝,日本先后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以及现行的《行政案件诉讼法》,普通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等专门问题时,仍然遵循不同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则。同样的,战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存在脱离司法系统、专门针对特定人群的“特别法院”,但是并不能理解为宪法禁止在司法系统内部设立审理某些特定人群、某类特殊问题的专门法院枝吻纽虫。
日本有没有、有哪些专门法院米雪冥婚?
那么,在我国已经习以为常的专门法院,邻国日本究竟有没有、有哪些呢?因为类似战前行政法院的“特别法院”已经被新宪法废止,日本受美国影响日益尊崇普通法院,连带性地也几乎不使用“专门法院”等法律概念,但是审理某些特定人群、某类特殊问题的专门法院也确确实实存在着,目前已知的有以下几类:
一、家事法院
家事法院(我国有的译为“家庭法院”)是遵从《日本国宪法》的理念漫步神秘园,1949年1月1日起创立的,以促进家庭和谐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综合性审理家庭相关案件(包括婚姻继承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的专门法院。家事法院的特点是火工弟子,原则上实行法官独任制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经常使用调解结案。
《法院法》在第三编对“家事法院”作出了专章规定,家事法院已经完全契合到日本下级法院系统中,不属于宪法禁止的“特别法院”。日本全国设置了50个家事法院,203个家事法院支部,此外还设置了77个家事法院派出法庭。依照日本的法院审级制度,家事法院是作为家事相关案件的一审法院,对家事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我国称为“高级法院”)进行二审。根据司法统计的最新数据,家事法院2016年全国新受理案件数量达到102万2754件,为历年来最高水平次世代驱魔。
(京都家事法院)
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为了鼓励创造、保护、活用知识产权来振兴日本经济,2001年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建立专门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应对的建议,并逐渐形成社会共识,在2004年6月制定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2005年4月1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依法设立,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将原来东京高等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4个专门部和第6特别部人员转隶过来,专门处理东京高等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内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芜湖神,例如对涉及特许权的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对特许厅审理决定的取消诉讼等。虽然,还有很多地方法院设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部”或“集中部”,但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目前全国仅此一家。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虽然可以叫作“专门法院”的类型并不多电击防身器,但是并不影响案件进行恰当的分类处理。东京、大阪等地较大的地方法院都会设置“专门部”或“集中部”,分别集中处理劳动、行政、知识产权、交通等特定领域的案件,以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专业性。虽然各地方法院设置部门的称呼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如下图作出标示(◎专门部,○集中部):(图片资料来源于:仙台高等法院长官 市村阳典:民事訴訟における専門部?集中部について)
不是“法院”但很“专门”的还有?
不属于法院,但功能与专门法院有些类似的专门裁判机构,在日本还有不少谢智慧,例如:
一、宪法上例外承认的特别裁判机构
尽管《日本国宪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不得设置特别法院”,但是基于宪法的其他规定,可以理解为宪法上例外承认以下两类特别裁判:
1.国会议员资格争议的裁判。《日本国宪法》第55条规定:“两议院(参议院、众议院)各自裁判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2/3以上多数作出决议。”宪法赋予议院自律管理职责,不用经过司法裁判就可以通过决议撤销议员资格。
2. 法官的弹劾裁判。《日本国宪法》第64条规定:“国会为审判受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议员组织弹劾法院。有关弹劾之事项,以法律规定之。”尽管名称为“弹劾法院”,并必须遵循《法官弹劾法》规定的一些类似司法的程序,但是单从由议员组成、属于国会设置的独立机关这一点来看,就不能认为弹劾法院是属于司法系统的《法院法》意义上的法院。瑙鲁旅游
二、宪法法律承认的行政裁判机构
尽管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但也承认行政机关拥有部分作出行政裁判的职能。例如,人事院基于《国家公务员法》作出的裁定、特许厅基于《特许法》作出的审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作出的裁决。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裁判只能是前审,不能作为终审。基于《日本国宪法》第76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裁判”,对行政机关的裁判如有不服都可以到法院起诉。
经常被作为例子说明的还有,基于《特许法》第178条的规定,对特许厅作出的审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东京高等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也就意味着,尽管特许厅是行政机关,但其作出行政裁判的过程实际上发挥了法院一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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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人为镜鉴 法眼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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